类别:行业报道 发布时间:2025-08-15 浏览人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鞍山提供可靠的社会安全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是地震多发区和危险区,建国以来我省遭遇的两次破坏性地震均发生在我市(1975年海城7.3级地震,1999年岫岩5.4级地震)。市区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初步探明境内有20多条长度超过10公里的断层,经专家认定有6级以上潜在震源区,存在发生中强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面临着地震灾害的严重威胁。因此,鞍山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被辽宁省政府确定为五个重点设防城市之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灾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鞍山提供可靠的保障。
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和相当于各县(市)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到2020年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抓紧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目前尚未竣BWIN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十五”项目按期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资金投入、指导监督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确保我市防震减灾“十五”计划项目的全面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防震减灾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突出特点、全面预防、重点推进”的原则,认真组织好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防震减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市地震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人防办、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各级政府和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要加大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力度,认真贯彻《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强化抗震设防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要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要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地震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颁发开工许可。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依法履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职责;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十一五”期间,要按照省防震减灾通知精神,建立地下深井观测,积极推进鞍山地区地震观测台网建设,城市重要建筑群和生命线工程要逐步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调整监测网络结构的要求,建设多学科综合监测网络,加快现有台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2010年前,建立全市测震、强震、前兆、宏观综合性现代化监测台网。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05年底前制定出普查规划,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完成对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落实工程性震害防御对策措施。对病险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除险加固;要逐步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尽快改善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类危险校舍。要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结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措施。鞍山是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使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和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建立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要加强重大工程活动、重点时段的防震对策和地震安全工作。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之有效。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地震救灾储备物资体系建设,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地震保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区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宏观信息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市、县(市)区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经费渠道,并列入财政预算。地震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地震重点危险区所在的乡(镇)要抓紧落实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各级地震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作用。
各级地震、教育、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及城市社区要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市地震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计划,把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文明社区建设和“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之中,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在经常性防震减灾常规宣传的基础上,以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知识水平为重点,组织防震减灾知识宣讲团,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活动。要建立市、县两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2007年底前建成各县(市)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2010年前建成“鞍山地震纪念馆”。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并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落实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明确事权,健全体系,依法履行职责。
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县(市)地震工作机构建设,根据本地实际管理需要进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应在不增加本地区编制总量的情况下调剂解决。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地震台站职工地方性补贴的通知》(辽财教〔2004〕537号)文件,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救助和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要重点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对地震高危险区、贫困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的财政政策,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必要经费。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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